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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超:反腐败斗争需更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点击:  作者:欧阳超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5-12-31 10:08:28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公认的巨大成绩,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在强力高压正风反腐的态势下仍然有许多人胆大妄为。根据新华社 12 29 日发布的 2025年中国正风反腐“成绩单”,今年前三季度立案 78.9 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 90 人;今年前 11 个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超 25 万起,批评教育和处理超 32 万人。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消息,截止 12 27 日,该网站今年公开发布的落马中管干部已达 64 人。

 

根据官方公开通报的重大腐败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腐败案件有一个显著的共性,那就是腐败官员的涉案时间跨度都很长,少则几年,多则十余年甚至更长时间。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老百姓必定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腐败官员的腐败犯罪行为能持续这么久才案发?

 

有多少腐败犯罪从未案发?人们常常告诫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但是,如果腐败官员最初伸几次手后长时间没有被捉,这必然会助长其侥幸心理,“激励”其更频繁的“伸手”,同时这也会助长其他潜在的腐败官员的侥幸心理。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其中“不敢腐”是前提,重在震慑,让意欲腐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如果很多腐败犯罪在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案发,甚至从未案发,这必将极大地削弱我们的反腐败机制的震慑效果;反之,如果我们的反腐败机制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绝大部分的腐败犯罪行为在其发生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被发现,这必将给潜在的腐败官员极强的心理预期和心理震慑,促使其“不敢腐”。因此,我认为,当前反腐败斗争需要发力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绝大多数的腐败犯罪在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离开了人民,我们就会一事无成”,““不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反腐败斗争是一场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复杂艰巨的持久战。正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一样,反腐败斗争也必须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打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离开了群众路线,离开了人民,反腐败斗争无法取得最终的决定性胜利。

 

针对我们的反腐败机制无法确保绝大部分的腐败犯罪在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这一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在反腐败斗争中更深入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充分、更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可能有人会问,难道目前的反腐败斗争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还不够深入吗?我认为恐怕确实如此。

 

首先,相当多的腐败犯罪持续如此长的时间未案发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腐败犯罪持续如此长的时间,通常会有涉案当事人以外的人知晓犯罪行为的某些蛛丝马迹或线索。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很多腐败犯罪持续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举报?是不敢举报还是不愿举报?这说明了什么?

 

其次,相当多的群众认为反腐败斗争与自己没什么关系。如果你试着问问自己周围的人对反腐败斗争的看法,你会发现,他们要么根本不关心,要么对腐败问题感到很无奈,不想谈过这种问题,要么只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把它作为闲聊的谈资。我曾经将某一官员被查的官方新闻转发至一个微信群,其中一位朋友说了一句令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话。他说:“这些离我们太远,我们感受不到影响。”我觉得他的话很有代表性,代表了许多老百姓对反腐败斗争的态度。为什么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持这样的态度?这值得深思。如果人民群众认为反腐败只是党和政府的事,与自己没什么关系,又怎么能指望他们积极支持反腐败斗争呢?

 

再次,相当多的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前景缺乏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腐败犯罪仍然层出不穷,一些群众甚至认为,真正廉洁的官员很少。我们必须承认,腐败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遏制。我曾经转发李尚福、魏凤和被开除党籍的新闻至微信朋友圈,并写了几句有关反腐败制度建设的评过。随后,某著名律师事务所的一位知名的合伙人律师对这条朋友圈进行了评过。他写到:“中国目前唯一缺的就是制度,不知道还要在这个深渊里折腾多少年。”有一次,我转发了辽宁原副省长、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受审的新闻在朋友圈。某大型外资企业的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评过道:“怎么抓也抓不完。”还有一次,我在北京乘出租车,司机师傅是北京本地人。我问他,首都人民是如何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当时正好有几名“大老虎”被查处。司机师傅长叹一口气,说了两个字“无奈!”

 

类似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这说明很多老百姓对反腐败斗争的前景缺乏信心。如果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前景没有信心,他们就不会积极支持反腐败斗争。

 

最后,我们的社会羞耻感文化缺位,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缺乏““人人视、、人人恨””的舆过氛围。当前我们的社会物质主义盛行,总体上物质财富被、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不太在意获取财富的方式和手段,不少人为了获取财富不择手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笑贫不笑娼”的极端消极社会风气。我们的社会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批判基本停留在官方层面,很多老百姓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基本没有视、和厌恶之心,更糟糕的是,可能有一些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官员不但没有视、、厌恶之心,反而可能对腐败官员心存““羡慕”,羡慕他们““有本事”、“挣大钱”。这样的社会氛围对反腐败斗争无疑是极其不利的。这样的社会氛围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那么,如何在反腐败斗争中更深入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充分、更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进而最大限度地确保绝大部分的腐败犯罪在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呢?以下是我的两点粗浅的想法和建议。

 

第一,制定专门的腐败行为举报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2016 3 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无疑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举报职位犯罪的积极性,有利于反腐败斗争,但是,我认为它的效力层级不够高,权威性不强,而且对举报人的奖励的力度不够大。我建议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腐败行为举报法,不仅要奖励举报腐败犯罪行为,也要奖励举报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理由很简单,腐败犯罪行为很多都是从最初的情节相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开始的,及时查处腐败违纪违法行为可以防止腐败官员滑入犯罪的深渊,进而给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另外,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大多是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它对我们党的威信和形象的损害不可低估。

 

我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意义重大,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进一步彰显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二是,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反腐败的制度体系。三是,由于规范的效力层级和权威性大大提升,人民群众对它的信任度更高,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

 

制定腐败行为举报法,尤其要重、两点:一是,要给与举报人更严格、更完善的保护,并针对泄露举报人身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腐败行为面临巨大的风险,有时候甚至可能是生命危险,很多知晓腐败犯罪线索的人之所以没有举报,其中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举报人更严格、更完善的保护,同时针对泄露举报人身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举报腐败行为的顾虑。二是,要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一律给与举报人奖励,且要大幅提高腐败犯罪的举报奖励力度。当前腐败犯罪的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几亿甚至十几亿,很多腐败犯罪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如前所述,举报腐败行为风险大,如果奖励力度不够,与风险不相称,必然不利于调动知晓腐败行为线索的人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只有奖励足够有吸引力,才能有效地激励知晓腐败行为线索的人愿意冒风险举报腐败行为。

 

第二, 要采取措施培育全社会的羞耻感文化,塑造全社会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人人视、、人人恨””的舆过氛围。

 

如上所述,我们的社会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缺乏“人人视、、人人恨””的舆过氛围。

 

基于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一些腐败官员在实施腐败违法犯罪时没有羞耻感,被查处后内心深处只认为自己“运气不佳”,在他们心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身败名裂”之说,甚至他们的家人也不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感到羞耻。如果我们的社会对腐败官员施加的道德谴责和舆过压力很微弱,这一定会弱化官员的自我道德约束,削弱“不想腐”的运行机理效果。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舆过,培育全社会的羞耻感文化,塑造全社会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人人视、、人人恨””的舆过氛围,使腐败分子如同去街老鼠一般,除了接受法律的制裁之外,也要承受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永远抬不起头。

 

总之,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势需要我们更深入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充分、更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打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只有这样反腐败斗争才有可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作者:欧阳超;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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